一、質押權轉讓是什么意思
質押權轉讓的意思是: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,為擔保自己的債務,經出質人同意,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,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,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的規定。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。此外,法律規定當中還有一種責任轉質的情形,雖然同為轉質,但是不同的是前者在轉讓質物的時候已經取得出質人的同意,后者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。

二、質押權人的權利
質權人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:
1.質權人可以占有、留置質押物。
2.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,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,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。
3.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。
4.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,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三、質押權的設立條件
質押權的設立條件如下:
1.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;
2.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設定質押權的動產或者權利;
3.以動產出質的,應交付質押物;
4.以權力出質的,應辦理質押登記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,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。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,設立質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。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(一)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;
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;
(三)質押財產的名稱、數量等情況;
(四)擔保的范圍;
(五)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、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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