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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,此舉旨在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(下稱離職人員)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,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。
證監會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,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—發行類第2號》(下稱《2號指引》),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,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、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,必須嚴格清理。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,證監會在《2號指引》基礎上,制定《規定》。
《規定》吸納了《2號指引》的主要內容,并新增三方面規定: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。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;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,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,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。
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。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。
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、資金來源、價格公平性、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,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。制度執行中,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、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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